洛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中原崛起的意见》和《河南省自主创新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2009-2020年)》,充分发挥洛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完善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力推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确立企业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的主体地位,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管理规范、具有重要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创新机构,市予以认定为企业技术中心,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对获得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按照洛阳市产业优化资金管理办法中分级负担原则,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洛阳海关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技术中心建设宏观指导工作,申报认定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审核、推荐工作,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材料收集汇总工作,并负责上报国家级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评价材料。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以每年市发改委通知时间为准。
第五条 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企业年营业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近三年科技投入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2.5%以上(金、银冶炼加工类企业年科技投入费不低于200万元),并能确保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的投入。
2、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洛阳市经济各主要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4、企业有较健全的开发机构、有效地运行机制和良好的开发设施。
5、企业有一支精干、高素质的、专业配置合理的科技队伍及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科技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6、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7、企业两年内(指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3)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等事故的。
8、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三项指标不低于最低标准(详见附件三)。
9、为确保申报材料数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由发改委牵头四部门联合采取公开招标、竞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企业申报材料中科技投入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在2.5%以上以及限定性指标最低标准进行专项审计,并按管理办法相关条款及行业系数算出综合成绩,为联合认定提供依据。
第六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1、企业向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以下简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和《洛阳市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表》(见附件五)。
2、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按照有关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五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发改委。
3、市发改委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会同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洛阳海关组织专家按照《洛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4、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洛阳海关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初评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
第七条 从市发改委受理截止之日起,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洛阳海关在90个工作日对认定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章 评 价
第八条 依据《洛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评价一次。
第九条 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评价年 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附件四)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2、数据初审。市发改委和县(市)区发改委负责审核评价材料。县(市)区发改委初审后的评价材料,于当年5月15日前上报市发改委。
3、数据核查。市发改委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4、数据计算与分析。市发改委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洛阳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5、市发改委对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并确认。
第十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警告)、不合格。
1、评价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85分之间为合格。
3、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警告)。
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被警告;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第十一条 企业技术中心上报评价材料后,市发改委按程序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章 调整与撤销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其下属公司的原有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视情况调整为集团公司技术中心的分中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1、评价不合格;
2、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3、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4、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5、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企业。
第十四条 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洛阳海关对调整与撤销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予以公布。
第五章 管理与政策
第十五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材料和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申请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认定;已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撤销其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三年内不得申请市认定。
第十六条 因第十四条原因被撤销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七条 对于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的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八条 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发改委。
第十九条 通过支持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第六章 创新能力提升
第二十条 为鼓励支持企业持续提升创新能力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被认定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可以通过创新能力项目建设,构建支撑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研发的创新平台。
第二十一条 技术中心创新能力项目建设内容主要包括购置用于技术开发的仪器、测试设备和配套软件等,进行产学研合作,购置安装小试设备,补充完善关键研发试验条件,新建或完善研究、实验、试验用楼房。
对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经产业优化资金领导小组批准后,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3%—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向市发改委提出创新能力项目验收申请,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洛阳海关及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结合本地区(部门)实际,制定相应政策,做好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给予相应支持。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4月21日公布的《洛阳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洛发改高技〔2010〕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地方税务局、洛阳海关负责解释。